◎岳父之重婚罪(1 / 1)

民国趣史 李定夷 105 字 2个月前

某邑某甲之女,初嫁于乙,旋再嫁于丙。乙控于审判厅,推事竟判甲以重婚罪,已呈报大理院。现为总检察厅所发觉,以该推事不解法文,妄事判决,玷辱司法,莫此为甚。若不平反,何以服人心?已向大理院提起非常上诉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