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卷第十(1 / 1)

毗尼作持续释 道宣 14416 字 1个月前

唐京兆崇义寺沙门 道宣 撰集

金陵华山后学比丘 读体 续释

●诸衣分法篇第八

释 出家六和。利均为一。抱道无贪。名真释子。衣揵度中。佛慈频制。此撰集内。祖复广明。当思采补之心。莫作泛常之语。遇事奉行。最为急要。故编诸衣分法。列于第八篇也。

于中得施有二。初谓七众所施为僧得。二谓道俗所施为现前。若约缘就时。不出六种。

释 是中七众即道俗。道俗即七众。由其发心不同。故有二别。一为发心行施。欲通十方来者。故言为僧得。二为发心唯施此处之众。故云为现前。通十方者。应羯磨分施现前者。但照人派。故有约缘就时。不出六种之说。下文列分详明。

○一二部僧得施法

时有住处二部僧多得可分衣物。时比丘僧多比丘尼少。佛言。分作二分。无比丘尼。纯式叉摩那亦分作二分。若纯沙弥尼亦分作二分。若无二众比丘僧应分。若比丘尼多僧少。若无应分作二分。若乃至无沙弥者。比丘尼应分得物。已至当部中。皆须作羯磨分。

释 若二部大僧互无听分与二部小众者。其小众乃大僧之属分。小众即与大僧。犹父财子受。以明二部皆得施也。得物已至当部中者。此准二义。一谓大僧持物至当部界中。二谓小众得物还本住处。若有大僧人界。或复小众外来。倘逢羯磨分物现前。俱各有分。此明分中复分也。

所以名僧得者。以施主心普均一化物。遍通十方。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故名僧得。还须僧法羯磨。遮约十方来者。既作法已。现前自分羯磨如后。

释 此文徴释僧得之义。谓所以名僧得者。僧乃世尊一化境中。正亚二部大僧也。而指如是宽广之境。以能施之主。发心普均。而无限所施之物。遍通十方而亦然。但有僧尼。皆沾其分。所以指一化境言之。故名僧得。此拣非施现前也。还须僧法羯磨者。羯磨之约。以禁止后来之人。便于分派也。若鸣槌时。十方来者现前有分。若已羯磨竟。十方来者遮之无分。故云既作法已现前自分羯磨如后者。准后第六。非时僧得施法行用。

○二二部现前得施法

尔时世尊三月静坐。唯除一供养人。时有六十头陀比丘。往至佛所。为佛所赞。诸非头陀比丘舍衣成大积。佛言。应布施僧众。若与一人听与比丘尼非衣。若行波利婆沙摩那埵比丘应分与分。七羯磨人应置地与。若使人与。若沙弥应等与。若与半。若三分与一。守僧伽蓝人应等与。若至四分与一分。若不与不应分。若分应如法治。

释 世尊妄尽体真。动静一如。而云我欲三月静坐思惟。无使外人入。唯除一供养人。独赞头陀。任便礼觐者。然赞中有诃扬。即是抑夺人贪着生人净信。乃示发起之由。是故令诸非头陀比丘见闻已莫不愿效头陀十二行。或有住阿兰若者。或有不受请常乞食者。或有舍檀越施衣持粪扫衣者。或有舍长衣持三衣者。乃至有常坐不卧者。故尔舍衣而成大积聚。梵语头陀。此翻云抖擞。谓能抖擞烦恼尘垢。即精进也。十二行者。一住阿兰若处。谓比丘当于空闲寂静之处。远离愦闹。不染欲尘。永绝攀缘。求解脱道。是为头陀行。

二常行乞食。谓比丘离诸贪求。不受他请。常行乞食。以资色身。助成道业。若得食时。或好或恶。不起分别增减之心。若不得食。亦无嫌恨。得与不得。心常不迁。是为头陀行。

三次第乞食。谓比丘乞食之时。不轻众生。不择贫富。平等一心。次第而乞。是为头陀行。

四一食。谓比丘修道。应作是念。我求一食。尚多有防。何况小食后食。若不自减其食。则失半日之功。不能一心难办道业。故所断数数食。受一食法。是为头陀行。

五节量食。谓比丘所乞之食。当作三分。若见饥乏者。以一分施之。又将一抟食。置空静处。施诸禽兽。若不见困乏者。但食三分之二。亦留一分。不得尽食。如斯则身轻安乐。易消无患。用彰慈德。愍及众生。是为头陀行。

六过中不饮浆。浆即果蜜等浆。谓比丘修道日。若过中种种浆汁。悉不得饮。饮则乐着其味。贪求无厌。不能摄心。勤于道品故。以不饮浆。是为头陀行。

七着弊衲衣。谓比丘不爱服饰。不求好衣。但于聚落中。拾陈旧弃物。浣濯令净。作为衲衣。障除寒热。不露形体。若贪新好。则多迫求。又能招致贼盗。故所著弊衲衣。是为头陀行。

八但三衣。三衣者。九条七条五条袈裟。谓比丘少欲知足衣取盖形。不多不少。有异白衣。非同外道。佛弟子舍此二边。但受三衣。是为头陀行。

九冢间坐。谓观无常苦空。是佛法入道初门。能厌离三界。不执四大。比丘住于冢间。恒见死尸。臭烂狼藉。鸟啄火烧。则无常不净之观。易得成就。故坐冢间。是为头陀行。

十树下坐。谓比丘少事。心乐寂修。就不雕蓊郁之树。聊遮雨露。以免日炙。时到乞食。归彼跏趺念绝。更无余虑。道业可冀克成。故尔树下坐。是为头陀行。

十一露地坐。谓比丘昼则食罢经行。夜则敷具露坐。风清月朗。境寂心闲。以此豁达襟怀。易入无相正定。故所露地坐。是为头陀行。

十二但坐不卧。谓比丘思断五盖。先遣睡眠。主人不迷。贼不得便。以精勇清净身心。发生真无漏定慧。唯除乞食便利。昼夜恒坐。是为头陀行。此略释抖擞十二行也。须知上法云二部僧得施。是通十方僧故。此法云二部现前得施。不通十方僧故。佛言应布施众僧若与一人听与比丘尼非衣者。非衣谓钵囊针筒腰带帽巾等。若行僧残二种行。比丘应分与分者。为彼惭愧乞法。随顺众僧。欲冀出罪清净故。七羯磨人应置地与若使人与者。与衣分由彼是僧。故令置地。或使人与。为行折伏。使其知非。自悔速求。解此羯磨故。沙弥应等与若半若三分与一者。谓众和则等与众。若听与半与少亦随之。守僧伽蓝人应等与若至四分与一分亦尔。若有沙弥及守僧伽蓝人若不与者不应分。若分应如法治。谓众僧违佛语。并得越法罪。

○三时现前得施法

时有比丘。在异处结夏安居已。复于异处住。不知何处取物分。佛言。听住日多处取。若二处俱等听各取半。若大得可分。应随数人分。或堕筹分。乃至一人直摄取。不作心念法。

释 此法自四月十六日为始。无论在界精修。有缘出界。凡在此处同安居者。尽是现前。安居中数。由檀越发心。本为施此处安居僧。故云时现前得施也。此一夏所得施物。至七月十五自恣竟方分。文云结夏安居已复于异处住者。谓因事开听移居。所以两处之物。皆有其分。而听住日多处取者。是舍少就多。不论本移。若二处俱等听各取半者。谓准现前他人所得之分。于一分中。但取其半。以二处合聚。仍准一分也。若大得可分。应随现前人数。取一全分。又云或堕筹分者。此与下非时掷筹不同。此防安居不和而言。彼为现前均平而说。准律中。因安居僧破为二部。佛令随筹各取也。乃至一人等者。律中有一居士。比丘住处集诸处僧。供养饮食。以衣布施。诸比丘不知云何。以此白佛。佛言。若与比丘。比丘僧应分。若与比丘尼。尼僧应分。若与二部。二部应分。若与一人。应属一人。不作心念法。今文云乃至者。义用一人法。故尔略余。由檀越唯供一人安居物故。听一人直收取无心念法。可作非同后时僧得施也。

○四非时现前得施法

时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佛言。听数人多少。若十人为十分。乃至百人为百分。若好恶相参。应使不见者掷筹分之。不合羯磨也。

释 此法除夏安居物。余一切时所施者。同住比丘分之。不通十方僧。故曰非时现前得施也。准律中。有檀越送种种好衣。与诸比丘。诸比丘不知云何。白佛。佛言。当数人多少。若十人为十分。乃至百人为百分。分衣时好恶相参。时彼分衣者。辄自取分。佛言。不应自取分。应使异人分。使异人取分。当掷筹分。彼比丘自掷筹。佛言。不应自掷筹。听不见者掷筹。此谓书比丘名讳于筹上。令余不见名讳比丘掷之。意令至公无私。息其诤论。以表利和同均。如是分已。不合羯磨也。

○五时僧得施法

时有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后分衣而不得来。又忘不出。行者分不知成分不。佛言。成分衣。应相待。亦应出彼分。羯磨分之。如非时僧得施法。

释 前第三名时现前得施。此第五名时僧得施者。前法唯局本处安居现前物。不通十方。此则凡是夏安居僧若本处有缘出界。若他处复有来者。遇现前分衣。尽皆得分。故别立科名。文引二缘。正明安居僧中不现前者。应得施分。律云。有一比丘。未分夏衣便去。后分衣已。彼行还问言。分夏衣未。答言已分。取我分不。答言不取。彼比丘嗔。责余比丘。诸比丘作念。成分衣法不。佛言。成分衣。应相待还。亦应出彼分。亦应嘱授后人受夏衣分。又有比丘。未分夏衣。出行嘱授一比丘为我取夏衣。诸比丘分时。问言。谁取某甲比丘衣分。授嘱比丘忘不取。彼还问言。分衣未答言已分。问言取我衣分未。答言不取。彼比丘嗔。责余比丘。我在此安居。而不为我取衣分。诸比丘如上作念。佛言。成分衣。应取彼分。羯磨分之。羯磨如后第六科。此明众僧分时衣。向下明一人受时衣。

佛言。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应心念口受言。

此是我物。

如是三说已。若受不受。更有余比丘来。不应与分也。

释 此乃众法心念纲目中所列。受僧得施法。原卷付于第五科之末。今故别释也。若一比丘安居大得僧夏安居衣者。此谓信心檀越已知此处。唯一比丘安居。供养所须。而无乏少。自恣日恐异处安居者来。所以多备衣财。意欲通施。其日若无来者。檀越本为僧施故。令作众法心念法。可尔受得僧施。如制三说已。若取不取。更有比丘来。不应与分。为心念羯磨竟已。遮后来人也。

续 此准众法对首纲目中所列。受僧得施法。今依律续入。佛言。若二比丘住处。大得僧夏安居衣。应更互三语受如是言。

长老忆念。此住处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此处无僧。此是我等分(三说)。

若三比丘亦尔。唯异二长老忆念。余词同。更有余比丘来。不应与分。

○六非时僧得施法

得施有二。若道俗作檀越欲。以施物者。并通十方。皆与施福。故律云。时有异住处现前僧。大得可分衣物。分衣时。有客比丘数数来。分衣疲极。佛言。应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与其正法。如后分亡人轻物中说。

释 道乃出尘梵众。俗谓居家士女。道施但随所长六物。俗舍多约四事布施。然由离世脱凡。须行檀施而得越度。是以道俗俱称檀越也。其所施之境。并通十方。皆与能施者。为生福之缘。故佛言。应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与此法。即白二纲目中。分四方僧物法。为僧物兼时非时。故上时僧得施法。并此皆准后分。亡人轻物中说者。乃渐例明据也。

二者若亡五众所有衣物。佛言。应一切属僧。然僧四方现前不同。故物则重轻两别。又约轻重物中分处。非唯一轶。具如后十段。

○初明五众死物之所属

十诵。有比丘死。衣物众多。王家亲属。欲并取物。佛言。王亲不合。僧应得之。乃至今时虽依三宝出家。财法必缘僧得。佛法非分。故入二僧。广如钞中说之。

释 此引缘。先明物有所属。乃至今时等四句。略陈钞中兴废是非之义。故末云广如钞中说之。今准略以推其广也。若论世俗亡物者。人生有亲。依国有主。商估出内。王境生财。贵禄荣丰。君恩钦给。乃至农耕其产。艺习其业。自立祖遗。足须余积。有嗣则父子相承。无后则尽入王家。理难越分。法有定判。若论出家物者。辞别君亲。非俗臣子。不务耕织。净五德以为福田。随受檀施。遵正命而办道业。自佛劝断已来。乃至今时。虽依三宝出家。四事必缘僧得。僧有过现。现则自增施福。过则物任存分。犹若海潮泛之衍布四流。湋之还归于海。比丘既尔。尼部亦然。而云佛法非分。制别三施。应入二僧。果因如是。准文。财兼法者。谓不特利养。必缘僧得今佛灭涅。唯法住世。若欲从学闻思。决疑进道。冀定水浣涤尘心。希慧炬焚烧业种。己利济人。转凡成圣。苟无弘化导迷之僧。焉遂舍家。趣向本志。故双举财法。以推其源。然法且置此。但明所得之财也。嗟斯末世披缁盈箧。吝不行施。律教封函。怠无勤学。没后相传。以为己业。现前作法。鲜有依持。岂知遗毒沿风。愚迷孰反。今遵正制。故析详明。此谓钞中之广义也。

○二分法十种

一者粪扫取。如五分律。水漂死者。

释 彼律。一比丘被水漂死。衣钵挂界内树上。众见谓。属僧。不敢取。佛听作粪扫衣取。

二现前取。如十诵。学悔人??人守戒人共住互死者。

释 彼律云。一住处一守戒比丘一被摈比丘共住。若守戒者死。衣钵属被摈者。若被摈者死。衣钵属守戒者。余比丘来不应与。一守戒二被??三四被摈亦如是。又有学沙弥死。是衣钵不知云何。佛言。当死时现前僧分。

三同见取。如律。此彼二部互死者。

释 律云。时有一比丘。往彼部。未至便死。诸比丘不知其衣钵当与谁。佛言。随其所欲往处应与。(文)须知此见非眼见也。今谓见和同解。故欲往之。即随同解处应与。

四功能取。如律云。三举人死同羯磨举僧。

释 律中有一比丘。被举已命终。诸比丘不知衣钵当与谁。佛言。随所共羯磨。举僧应分。文功能者。有益于事曰功。善办成就曰能。三举者。谓初作举。作举已作忆念。作忆念已与罪处所也。乃七羯磨后三所制。此显羯磨功德难思。众僧能依律济。彼虽命终。成济已办。故立名云功能取也。

五二部僧取。如律无住处死。萨婆多二界中间死。

释 律云。有一比丘。人间游行。到无比丘住处村。到已命终。诸比丘白佛。佛言。若有信乐优婆塞若守园人。应掌录之(掌谓主掌录谓收拾检束也)。若五众前来者应与。论云。若比丘二界中间死。随先见者所取。(文)律云前来。论云先见。双引证明者。以诫后来后见。慎勿强争取也。

六面所向取。如论二界中死。

释 此谓二界。边畔邻近。于彼此所隔之中死也。由其心欲往而面所向。此推亡者之情。根本部中。佛言。于两界中间死。随头所向得衣钵。若头在两界。二处俱得。义亦同论。

七入同羯磨和尚。僧祇云沙弥死。衣物令和尚知。

释 沙弥生时。所乏衣物。皆和尚以长物与之。律明以二事摄弟子故。僧中分物。沙弥不定。须??僧忍度量而与。所以死后衣物若干令和尚知。随彼和尚。或将散众。或给一人。不同比丘亡物。此未受具人。无僧法可作。

八入所亲白衣。萨婆多云灭摈人物。

释 此谓受具为僧。与比丘共戒同戒。既犯四重。体是白衣。灭摈绝迹。非僧所摄。是故死后所有衣物。仍归俗眷亲里。此制死以警生。清净众理不宜取分。

九随所在得。如十诵。寄人不寄处等。

释 彼律云。有一比丘。处处寄衣物。是比丘死。有众多看病人。现前僧分物竟。诸比丘语看病者言。彼处处所寄衣物索取(以现前物。不与令彼等自索取也)。往取不得。便共斗诤(与寄物处斗诤)。今谓寄物比丘死于何处。即随处分物。余所寄物。彼处自有僧分。不得索取致兴斗诤。律摄亦同此义。谓若亡人寄物。即于所在处。众共分之。故云寄人不寄处等。

十在众中死。羯磨取广。亦如钞说。

释 大约分亡物。不逾下文八法。其事制已备。是非已明。复赘云广亦如钞说者。非谓更有作法之式。莫过润文之广耳。若能精谙此下八法。于广义自彻无疑矣。

○三同活共财法

律无正断。若取分别共财。则除随身之物已外。中分入僧同活。则任在者筹量。出处多少。但取实情。生死同志。则无负犯。若涉私怀。具招两过。

释 此法律无正断。若依理判索取。分别共财者。如二比丘。一向契悦。同活共财。一切所有。尽属二人。一人既死。物各应半。一半属在。一半属亡。其随身衣物。是各自有者。除此之外。所存共财若干。应入僧中分散。然彼同活共财。大众莫知。此则唯任在者筹量。从公而言出处多少。但取实情。丝毫无隐。方为生死同志则无负犯。若涉私怀。其负亡者之愆。及盗僧物之咎。岂能逃乎。故云具招两过。

○四负债法

佛言。应问言。谁负病者物。病人负谁物。知已应索取。若负他者。听持长衣偿。若无卖三衣偿。有余与瞻病人。僧祗云。当深察前人可信可证明者与之。反此不得。

释 负债之缘。多约衣故。比丘三衣无缺。

载。四事任缘。圣行已彰。若缘鲜欲新。难求逼恼。纵避外讥。贷内早露。凡染未蠲。倏尔无常相摧。后悔持戒不净。负债生可易偿。因果死将孰代。若非佛慈开听令酬。则死负生者极苦。而生负死者亦然。

○五明嘱授

佛言。僧问瞻病人言。病人有嘱授不。若云病人临终时言。此物与佛与法与僧。与塔与人。若我终后与者。佛言。应索取现前僧分。五分若生时与人。未持去者。僧应白二羯磨与之。

释 本律云。终后与者。死非物主。与即用僧物故。所以索取僧分。五分云生时与者。物已属主。僧不合取分。故应须羯磨与之。不则二俱摄盗。故须诘问。

○六分物时

僧祇言。若病者死不可信。应持户钩付僧知事人。然后供养舍利。毗尼母云。先将亡者去藏殡已送丧。僧还来至寺。取亡人物着僧前。然后依法集僧分之也。

释 若病者死不可信者。谓是人在日多贪。毫不惠施。口每言无。其囊多畜。故制应锁彼户钩付维那。然后供彼身骨。一则防恐遗失。次则俾众无疑。本律缺殡殓送丧。复引母论。以明还时如法集僧分之也。

○七断轻重物

十诵。病人死。无看病者。取衣物浣洗。[暻-京+恭]卷擗除。担入众中。

释 此明亡者无看病人。僧应取物洗浣[暻-京+恭]干。擗开褶已。除垢净洁。担入僧中。若与上毗尼母送丧还寺分之。而会用者。谓供亡身。或三朝一七。于此日内。应浣洗洁净。至送丧日。还寺时集众分也。若即亡即送者。事可权开。不局先浣。下引本宗白者。若有看病。并无看人。通用无异。

律云。彼持亡者衣物。来在众中。当作是言。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此彼)住处命过。所有衣物。此住处现前僧应分(如是三说)。

毗尼母云。并取衣物。在僧前着已。遣一人处分物。可分物。不可分物。各别一处也。

△正明处分

佛言。若比丘死。若多知识。若无知识。一切属僧。若有园田果树别房。及属别房物。铜瓶。铜瓮。斧凿。灯台。绳床。坐蓐。卧蓐。氍氀。车舆。守僧伽蓝人。水瓶。澡灌。锡杖。扇。铁作器。木作器。陶作器。皮作器。竹作器。及诸种种重物。并不应分。属四方僧。

释 知识者。闻名曰知。睹相曰识。知识而云多者。由此比丘名远德布。信仰趋归。弘化以树法门。匡众而居师位。意憩攀缘。供盈无乏。故尔长物致多。此所谓多知识比丘也。无知识者。然彼比丘或方始受具。随众依栖。化利未堪。名行靡备。或独善其身。济志绝举。幽遁林野。稀诣檀门。助道虽弗欠虑。衣物仅足无余。此所谓无知识比丘也。一切属僧。此句总标。准律文中。且就多知识亡比丘物释之。若园田果树别房等据制缘。由瓶沙王请佛及僧百日供养。所差办供。俗人少信。作食不如法。诸比丘求食时恼乱。王知白佛言。我今当供养田宅。具足随意。佛言听之。是故有园田果树别房及属别房物等。如是并非所分之物。尽属四方僧。故下明可分之物也。

氍氀长三肘广五肘。毛长三指。剃刀衣钵。坐具针筒。俱夜罗器。现前僧应分之。律文正断如此。余有不出者。当于诸部律论。联类断判。

释 氍乃毛席。氀是毛布也。西域用以敷卧。准量长计四尺八寸。广该八尺。毛长三指者。乃软厚之极也。此以五印所产而言。梵语俱夜罗。翻云小小物。并剃发刀衣钵坐具针筒等。此是可分物。本宗律文正断如此。余有不出者。当于诸部律论中阅取。联其本宗可分不可分之类判断。

若据五分律云。若舍勒(译为内衣。似今短裙也)。单敷。衬身衣。被线囊。漉水囊。大小钵。户钩。如是等物是可分。现在僧尽应分之。若锦若绮。雨浴衣。覆疮衣。蚊?。经行敷遮壁风。单敷坐卧床。盛药物。伞盖。锡杖等。是不可分。应属僧用。

母论云。若有奴婢。应放令去。若不放使作僧祇净人。驼马牛驴与寺常住运致。此亡比丘若有生息物在外。应使寺中净人推觅取之。得已入此寺常住僧。凡铁所作应可分物。铁钩。铁镯??釿斧。刀子。剪刀。铁杖。香炉。火炉。槃桎。香筒。

律摄云。若知事苾刍身亡之后。所有资生。与三宝杂乱。不可简别者。此死人物。三宝共分。今准上律论所明。以联本部之类断判也。

当观律本判意。不容缓急自欺。必欲广知。具如量处重轻物仪中。

释 律本判意不容缓急自欺者。凡是亡物。详细检束。送丧还寺。集僧应分。若多日缓伫。恐生私弊。若即刻急办。致物遗忘。必欲广知具如量处轻重仪中者。此仪是事钞之一科也。彼云。僧祇分四种。常住量处分之。梵语僧祇。此翻四方僧物。一者常住常住。谓众僧厨库。寺舍众具。华果树林。田园仆畜等。以体局当处。不通余界。但得受用。不通分卖。故重言常住。二者十方常住。如僧家供僧常食。体通十方。唯局本处。此二名僧祇物。三者现前现前。谓僧得施之物。唯施此处现前僧故。四者十方现前。如亡五众轻物也。若未羯磨。从十方僧得罪。若已羯磨。望现前僧得罪。此二名现前僧物。(文)准此第四。谓亡众物。是僧有分。不定客旧。若未鸣槌作法前。倘私心存留。或以故易新。得物直五钱。过五钱减五钱。是盗十方僧物。计直成罪。若已鸣槌作法时。或诈称生与设。妄言负欠。得物多少。计钱成罪。是盗现前僧物。不思有相皆坏。凡物咸虚。无常苦空。人生孰免。正宜观境对治。系念勤修。何得痴心爱着。因物兴非。此谓袈裟下失却人身。解脱中自反萦缚。智者睹斯。则人境归已。彼亡若此。我复亦然。为加行增上之胜缘。作越苦真修之对治。物虽有分。意不在兹。因体集和。故参来众。是以楗槌为分亡物。其中警?。实益现前。

○八量德赏物

佛言。五法成就。应与病人衣物。故知不具。则不得赏。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应与。

释 药食应病。必有深益。病药相乖。无益有损。是以莫遂病人之情。唯善调理之方。若不可食者。纵彼嗔恨。亦不应与。若可食者。虽彼嫌恶。愈劝令餐。然则病须药治。食资为先。疾因食成。断食为本。此为看病之初德也。

二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唾吐。

释 沉疴枕席。坐起实艰。污秽不净。诚为婴苦。若能怜之。朝夕更换浣洗。早晚除洁唾器。令彼寝息。身心获安。不以卧敷。秽恶增苦。此为看病之第二德也。

三有慈愍心。不为衣食。

释 出家杂处。以戒为亲。安则同修。病则互看。若非慈心。何得痛痒相关。医药瞻视。因怀愍念。不为衣食待讯。起??卧揗。此为看病之第三德也。

四能经理汤药。乃至差若死。

释 土产草木。性禀温凉。医谙方脉。剂别群生。丸散则服按时节。汤煎则火须文武。若能经理。病藉药差。设遇定业。岐黄难治。心尽始终。至逝乃毕。此为看病之第四德也。

五能为病者说法。己身于善法增益。

释 草根木皮但疗形疾。无上法药乃除业癐。用形药而参法药。令身安以致心安。于是在病者了解苦空。无眷恋之情。在己分能观幻化。入胜义之理。二利缘斯。六和名称。此为看病之第五德也。按十诵云。病人有五事难看。一恶性不可共语。二看病人教。不信不受。三应病饮食。不应病饮食。不知自节量。四不肯服药。五不肯自忍节量。若反此五法。则病人易得看也。

僧祗律有四种暂作。若僧差作。自乐福作。邪命作。并不合赏。若为饶益病者。欲令速差。下至然一灯。遇命终者。便得此物。

释 一者暂作。谓非举念愿为。乃偶尔作之。既无多日。故不合赏。

二者僧差作。谓界同居止。病应相瞻。众若杂临。反增烦乱。故所轮差。值日以侍汤药。若不看病。毗尼诃责无慈。梵网罪结轻垢。古德勉僧看病云。四海无家病比丘。孤灯独照破床头寂寥心在呻吟里。粥药须人仗道流。由是差往看病故尔不合赏之。

三者自乐福作。谓八福田中悲田福胜。因思教明看病报感。多劫无灾。佛兜罗绵手。亦由愍病抚摩所获。既为发心求福。此则不合物赏。

四者邪命作。谓本无慈心愍苦。不为求福愿作。因见病者药食丰足。囊箧贮长。外托瞻侍。内存恶贪。岂特理无誉赏。推情法应诃责。设若比丘实为饶益病者。善能料理随病药食。欲令速差。不致彼?。如是慈心极切。下至然一灯。遇病者命终。便得此物。

五分云。多人看病。与究竟者。

释 此有二义。一谓久病延缠。看者疲极。不无相替息劳。故有多人更看。二或看病人自有缘牵。始终不能其事。故以多人续看。看者既多。难赏故制。唯与究竟。若病者临终时。有二人三人在前。俱名究竟。赏时均与。

律云。应当与受持衣。若不知者。当极与看病。与上三衣。随看中下。与衣亦尔。

释 言受持衣者。拣非长也。长衣入僧。可分物中。若不知是受持不受持衣者。当度量看病人德与之。若极用心。求觅药饵。复善说法安慰病者。此则五德全具。应与上三衣。于五德中。不能说法。但具三四者。应与中三衣。若具一二。无后第五者。应与下三衣。此就不知衣。而察其人与也。

十诵云。若不信者。与不好不恶六物。

释 若不信者。谓瞻病人自言德具。曾为病者频频说法。众僧应察彼人。若一往少学。未谙法律。当于六物内择取中者与之。此就自言难信者赏尔。

五分十诵云。比丘病二众合得。比丘尼病三众得。

释 此明二部五众各摄。大小部既有殊。物难混取。嗟今末运生。时投木桃。于白衣结为知友。死后分布帛于居家。反认俗亲。岂知生前惠俗。早已为施所堕。终复给分。仍盗僧物邀人。准斯出家僧尼尚且有禁。而亡遗物。安得任己私情。知律者宁无慨欤。

摩得勒伽云。白衣看病。应与少许。尼三众同之。

释 白衣者。或僧寺执役净人。或私畜行童随侍。由无僧德。但发好心。众和量宜。应与少许。而云尼三众看比丘病准同此者。佛世尼流持戒精纯。或有亲里尼而瞻看病者。乃兴悲运慈。敬僧犹佛。亦非概允。必观其人。然今劫浊僧。谁如律训尼。尼未并尊于僧。纵彼持戒清贞。虽死不宜令侍。讥嫌当避。但可知此。慎勿行此。今文引者。为明看病之广制也。

十诵云。看病人为病者出外乞食衣药者。留待还付之。五分。外界看病者。依法赏之也。

释 萨婆多部云。看病者出界。非己因缘。本为病人。不辞劳涉。病人既终。僧分物时。应留赏分。待还付之。弥沙塞部云。若界内比丘病。异界比丘来看。虽住止不同。由道谊契合闻知。不忍相弃。慈怜故就躬瞻。此二皆推心称德。故引证以为后式也。

△正明赏法

佛言。应与瞻病者六物。谓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应如是与。

释 准常。作前方便答云。分亡僧物羯磨。应如是白二羯磨与之。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随当时有者牒入)此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某甲)看病比丘。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此现前僧应分。僧今与(某甲)看病比丘。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看病比丘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看病比丘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律本具明有德合赏。若无德者理非侥幸。必知事劳无有法益者。可入轻物作法。然后和僧准论。随功赏赠。

释 此一羯磨赏德为人故作。是属公也。

非 一人非。谓看病乏德。集众少和等。

二法非。谓持秉失仪。文词违律等。

三事非。谓衣错好恶有持与长等。

后四非相准前。

○九分轻物法

毗尼母云。五人共住。一人死。不得作展转分。律中出法。少不具足。今准非时僧得施羯磨。具有展转之言。则五人已上须用此法。律文当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如是与之。有人存三番作法。此思文未了。亦有存二番法者。今准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法。余无故不出。准律羯磨云。

释 先引母论为证人法。次例展转。故引非时僧得施也。展转。即下文中牒云。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若用此法。必须五人已上。方不堕非。以成办事。据本律。当差一人令分白二羯磨。有人存三翻羯磨。亦有存二翻羯磨。复阙展转之言者。此由不善思文未了作持。今准羯磨文中。具含付分二法。余二所存。制无可据。故不出。准正羯磨云。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白如是。

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谁诸长老。忍(某甲)比丘命过。所有诸衣物。现前僧应分。僧今持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持此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作此法已。随人多少。取其衣物。依数与之。不宜别施更招漏染。非佛制故。

释 不宜别施。更招漏染者。谓将僧物为己有。以公分作私情。既非众和。必招漏落三途之苦。逾制辄行。更犯污染无作之愆。

五分云。若不遍者。和僧与一无衣比丘。

释 此谓无知识比丘终后。众多物少开听。虽云与一无衣比丘。亦须众僧和合量度。不容逐情紊制也。

善见云。若一衣极好。不须割破。众并有者。从上行之。须者直付之。

释 极好衣者。乃贵价上衣。其所分物。以好恶相参。均之无偏。今谓众人既皆有分。若余贵价之衣。此则不须割散。听从僧中四上座次第行。若用者应直付之。准义有二。一护惜檀施而不废。次彰无贪。好以敬尊。盖心非物。验知足莫晓。境不随迁。乃名持戒。

此一羯磨差人分物为事故作。是属公也。

非 一人非。谓分物者心存憎爱。集众中有遮不遣等。

二法非。谓不言展转。错失文句等。

三事非。谓以重作轻等。

后四准知。

△四人分法

毗尼母云。若但四人。应作直分羯磨。其赏看病物。义唯三人口和。以衣付言。

释 四人即满僧数。应作前方便。不得受欲问答。如上直分羯磨者。谓无展转之语。四人中一人看病。其赏物法。准义三人唯听口和。以衣付彼言。

诸大德忆念。今持亡比丘(某甲)衣钵(坐具等随有言之)。与(某甲)看比丘(三说)。

自余轻物。应准作直分羯磨。

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白如是。

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谁诸长老。忍僧今分是衣物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分是衣物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若舍衣。若分衣。若客来并准上。

释 此羯磨为事。属公同上。

非 一人非。谓不来说欲等。

二法非。谓秉白展转等。

三事非。谓物不相参等。

后四坏相。准常配取。

△众多人分法

毗尼母云。四人共住。一人死。应展转分。舍衣已。赏劳法。任二人口和付言。

大德忆念。我等持是亡(某甲)比丘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与(某甲)看病比丘。

三说已。其轻物者。准本律云。应彼此三语受共分。应言。

二大德听。此亡比丘(某甲)衣物。应属我等(三说)。

余人亦尔。有二人。亦须准上。其赏劳直付三语。虽了分物未入手。客来须一与分。

释 若物入手。已属主故。是现前僧物。客来不与。若未入手。无属主故。是十方僧物。客来有分。罪福因果。善须称量。

此一众法对首法。为事属公。显非并准上。

△一人心念法

毗尼母云。一相应法者。二人共住。一人死在者。取衣口言。

此(某甲)亡比丘物应属我。

作此三说已。手执物故。后来不得。

○十得受衣法

僧祇云。若为病人。求医药衣食。及为塔事僧事。虽当时不在。并应与分。

释 前十诵已明为病者出外乞食衣药。应留还付。此复明者。因续塔僧等事之功。而为援引也。

善见云。若界外比丘入。亦须与分。谓在羯磨时。

释 此意上明而重出者。俾知彼此制同无拟疑也。

律中有比丘。无想别众。不成分衣。又现前施中。得与沙弥净人。分等或半。如前分别。

释 有比丘无想别众不成分衣者。准律有六句。此乃略引第三句也。一谓有住处有比丘有比丘想别部分衣。佛言。不成分。得突吉罗罪。二谓有住处有比丘有比丘疑别部分衣。不成分。得罪同上。三谓有住处有比丘作无比丘想。不成分。无罪。四谓有住处无比丘有比丘想别部分衣。成分。得突吉罗罪。五有住处无比丘疑有比丘别部分衣。成分。得罪如上。六谓有住处无比丘无比丘想。成分不犯。又现前施中等者。以此例彼。沙弥净人与分可知也。

十诵云。比丘有衣钵寄尼者。若死。比丘索取。先见者分之。

释 前十种分法中。已引十诵。寄人不寄处者。是比丘寄比丘处。不须取之。即彼处僧分也。此乃寄于尼处者。尼是亚众。不合得大僧衣钵。故制索取。还本界分之。纵非共住者。若先见索取。亦当赴集。同众分分故。

若在白衣家死。轻物随五众现前分。重物任意远近有僧法寺付之。

释 随五众现前分者。此就死期而言。于五众中。不论次第。但先来者。现前分之。有僧法寺付之者。拣非无界伽蓝及二三人止处。谓有作法界。能秉羯磨。行僧事之处。将亡者所遗重物付彼。以作僧祇常住物也。

若无五众者。律令信乐檀越应守掌。若无五众来者。应送与近处僧伽蓝僧。余如钞中也。

释 此引本律合十诵。以明轻物也。檀越而云信乐者。信则因果分明。不昧彼此。乐则供养三宝。不惜己财。如是之人乃可守掌亡物。以待五众临分。若数期并无来者。应送邻近僧寺。如法分之。余如钞中者。此句示知分物是非。于钞明也。审夫舍家趋家。捐世好如洟唾。视荣富若弊屣。厌爱欲之境。心不随逐。涤习染之气。道恒佩怀。累行勤修。以报四恩。聚德厚深。乃可二利。唯贵道重。何患身贫。设尔因缘卒凑。见檀供似箭攒。思酬施犹负石。随获随净。付之两田。非贪非畜。仅资四大。若果德隆而无余长。则芳名千古。见闻仰范。此可谓僧宝也。今时行业不充。染习未褫。谋攀交往。过畜无厌。唯劝俗舍以破悭。自不乐行于檀度。眼光落地。不思何是。我有尽囊托出。方显痴迷吝藏。若在僧寺亡者。得依僧法均给。若在俗舍死者。准制五众并分。如是岂特亡沾生济。幸尔逍遥。抑且施福益增。令获广博。倘或病笃昏昧。物被私匿。又若分处非法。窃为己有。此则因贪自坠。缘盗牵人。俱入泥犁。报感极苦。夫物是毒。佛口亲言。毒伤慧命。教每频说。故知出家为僧。勿以自毒毒他。共伤慧命。致丧戒身也。毗尼母云。若有比丘用僧祇物。以自资命。此亦是贼。是故一切属四方僧物。不应独用。然钞中兴废。大约是非。义亦若斯。今且略释一班。以补钞之云尔。

第八诸衣分法篇竟。

毗尼作持续释卷十

音义

音孰。附也类也。

音鸮。喧也。交易市合则嚣。市散则墟。墟音区。故城也。

音贫。数数也。

音脍。心乱也。

音千。徙也。移也。

音雕。零落也。

蓊郁

上音翁。下蕴入声。草木茂盛貌。

音铁。车相出也。

音为。水回日湋。

音鬓。殡殓也。

同擘。开也。

音米。无也。

豚上声。隐也。

音起。谓绘如细绫也。

音除。床帐也。

镯??

上音孰。下音罗。温器也。

音质。

音备。败也。恶也。

??

音冒。手扶也。

音旬。手相安慰也。

岐黄

岐谓岐伯。黄谓黄帝。其医之始。黄问而岐答也。

音脍。病甚也。

音藕。适然也。

八福田

佛圣人僧此三为敬福田。和尚阿阇黎父母此四为恩福田。救济病人为病福田。亦名悲福田。

一佛田者。谓觉道具圆。位登极果。世出世间最胜无比。人能恭敬供养。岂但获一切福。亦能灭一切罪。故名佛福田。

二圣人田。谓菩萨缘觉声闻出离三界。证悟圣道。具足无量功德。智慧人能恭敬供养。即获胜福。故名圣人田。

三僧福田。僧者和合。众谓处众。和同敬顺无诤。是佛弟子人能恭敬供养。即获福利。故名僧福田。

四和尚福田。谓出家者因师教诲之力。生长法身。其恩实重。人能供养恭敬。即获福利。故名和尚福田。

五阇黎田。谓此师能纠正弟子之行。即教授得戒等师也。因依此戒。得生禅定智慧。其恩实重。人能供养恭敬。即获福利。故名阇黎福田。

六父田。父为资形之始。有生成之德。自孩提以至于长。教诫育养。其恩罔极。为人子者。故当竭力奉养。岂有求福之念。设若心之至孝之纯。则自然获福。故名父福田。

七母福田。谓母始自怀孕分娩。以至乳哺鞠育。护持长养。愍念劬劳。其恩罔极。为人子者。固当竭力奉养。岂有求福之念。设若心之至孝之纯。则亦自然获福。故名母福田。

八病田。谓见人有病。即当念其苦楚。用心救疗。给与汤药。则能获福。故名病福田。

?

音故。久病也。

音沿。长远也。

音耳。谓糍稻饼也。糍之言滋也。饵之言坚洁也。糍音慈。

除上声。积也。盛也。

投木桃

诗云。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

音腰。招人也。

慨欤

上开去声。怀激也。下音于。叹辞也。

音征。正而固也。又治洁也。

侥幸

上音骄。下音幸。优者有不遇。劣者有侥幸。谓不当得而得也。

音冲。备也。实也。

音耻。脱也。夺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