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1 / 1)

经济活动是社会行为,

因此这类活动能聚拢不同群体的人,

而且这些群体往往因文化背景上的差异,

对生产、消费、买卖的理解大相径庭。

人或许是聪明的动物,但几无证据显示人是天生“经济理性”的动物,换句话说,人性是否真驱使人竭尽所能积累物质以追求个人最大的福祉,几无证据可资证明。许多人都记得亚当·斯密的名言:“以物易物和实物交易”乃是极根本的人性之一。据他的说法,这一本性非常强烈,强烈到这倾向很可能是和说话能力一起发展出来。事实上,现代经济学已将这一观点视为分析人类行为的基本法则。但亚当·斯密将买卖与语言相提并论本身,隐隐表明奉他为宗师的现代人往往忽略了一点,即买卖就和说话一样,有时能用来表达人的内心情感或想法。不管是过去,还是现在,人类买入某物或将该物送人,除了为极尽可能满足自己的物质享受,有时还在借以表明某人或某群体既有的身份或希望取得的身份,表明自己与他人间既有或希望拥有的社交关系。经济活动是社会行为,因此这类活动能聚拢不同群体的人,而且这些群体往往因文化背景上的差异,对生产、消费、买卖的理解大相径庭。

没错,人类交换物品已有数千年历史,证据显示,在有史记载的更久之前,人类就跋涉到遥远异地交换贝壳、箭头、其他物品(因此已有特定地区专门生产特定产品的现象)。但大部分情形下,我们只能猜测做买卖的动机和方法,以及如何决定不同商品间的交换比例。已有证据显示,遥远的古代就已有一些市场,且有许多买家和卖家在这些市场上讨价还价,物价由供需来决定;但也有许多事例显示,交易虽已达相当大的规模,但也受到大相径庭的法则规范。凡是物价由供需决定的地方(例如在古希腊和约略同时的中国,许多商品似乎就一直由供需决定价格),商品的交换价值(能用来换取其他商品的价值)都变得比它们本有的实用价值或地位更为重要。但即使是具有决定价格作用的竞争性市场,仍不免受到人们认为这些市场只是几种交换方式之一的影响。公元前2世纪时,汉朝皇帝针对盐、铁之类重要物资如何贩卖对国家(还有人民,但他比较不关心人民)最为有利,在朝中召开辩论,辩论一方主张应收归国家专卖,另一方主张开放由商人自由贩卖。最后皇帝虽采行专卖,但这一政策,即使用在这些商品上,也从未能彻底落实。尽管如此,这一辩论在后来几世纪仍余波荡漾,左右了未受管制的贸易商和有意管制贸易商的官员,影响了他们对何种行为可以接受、何种行为不可接受的看法。

不管哪个地方,都花了很长时间才扬弃较传统的互惠观(得到多少商品和恩惠就回以等值的商品、恩惠)、地位交易(status bargaining,在众所认知彼此地位不平等的人士之间,这是较行礼如仪的交易)或亚里士多德的公正价格观(价格不由市场里的实物交易决定,而由道德经济的伦理贸易观决定),转而接受供需决定价格的观念。

有些人的观念类似行动疾迅如风的巴西戈塔卡族(Ouetaca)。诚如在本章第8节会读到的,他们是今日我们所蔑称的送礼后又希望索回的那种人。追逐交易与交易本身一样重要。双方互不信任,财产有价的观念非常淡薄。

其他人则类似巴西的图皮南巴族(Tupinamba)。图皮南巴人认为,法国人远渡大洋,卖力工作,只为替后代子孙积累财富,实在是“一等一的大疯子”。根据某耶稣会神父的记述,图皮南巴人一有够用的物资,就转而将时间投注在“村子里喝酒,发动战争,大肆恶作剧”之上。北美西北太平洋岸的夸扣特尔人(Kwakiutl)则认为,借由大量分送个人财物,可以找到人亲眼见证自己升上更高地位(并把无力积聚够多财物而无法将财物够快分送出去的他人比下去),或者借此让对手难堪;但不管目的是为了表明彼此同一阵营或相互敌对,赠予者都是赢家,累积财物是为了在适当场合时,将财物当仪式用礼物或圣诞礼物送掉。

即使是高度发展的大型文明,也往往不是建立在市场法则上的。史上有名的秘鲁印加帝国,国家富强,拥有广土(数千平方英里)众民(数百万人),却似乎没有市场,没有货币,没有首都。相反的,买卖是以人称阿伊鲁(ayllu)的家庭单位为基础,且受国家监管。他们看重互惠、重新分配更甚于获利与积累财物。墨西哥的阿兹特克人、玛雅人也建立了从事长程贸易的大帝国。阿兹特克人(见本章第7节)在首都特诺奇蒂特兰(Tenochititlan,今墨西哥市)有一处大市集,市集里的贩子和顾客多达万人。另一方面,玛雅人的大城里似乎没有市集。两帝国在从今日美国墨西哥州到尼加拉瓜的广大地域内交换货物,距离相当于从欧洲的最北端到最南端。但长程贸易与阿兹特克城市的本地市集完全不相干。从事长程贸易者,以帝国贵族的特使身份,交易奢侈品。他们基本上是公务员。一旦帝国瓦解,欧洲贸易商到来,这些老练的长程贸易商随之完全消失。

亚洲的长程贸易通过纵横交错且繁忙的海路,而非秘鲁、墨西哥那种路长且阻的陆路,因而民间贸易活络得多。如本章第4节所描述的,远赴异乡从事贸易的中国人、穆斯林、印度人之类离散族群,合力打造出一个巨大而复杂的商业网 [4] 。关于这些贸易性的离散族群(trade diaspora),我们随后就会探讨。此外,中国的“朝贡制度”(见本章第2节),为遍及东亚、东南亚的长程贸易,协助提供了一套可资依循的准则。朝贡制度的主要目的在政治、文化而非经济,但它协助提供了一个“国际”货币制度,使大片地区的人有共同的奢侈品品味,为许多商品立下品质标准,对何谓得体行为至少促成某些共同认知。少数民族所建立之贸易聚落的领袖(见本章第1节),为共通的贸易准则提供了其他元素;某些历史悠久的贸易中心,其长久积累下来的习惯也起了同样作用(这些贸易中心通常是城邦,且因为有固定的季风而成为东亚、东南亚便利的交流处,见2.1节)。这些贸易网与国家密切相关,但它们也有自己的独立生命,因此,16世纪欧洲人进入印度洋水域,试图夺占该区贸易时,碰到亚洲竞争者的顽强抵抗。诚如本章第4节所示,曾有很长时间,亚洲人只把欧洲人视为必须予以容忍而非臣服的另一个竞争者。亚洲贸易商较不倚赖所属国家,面对欧洲人的强大火炮,依然挺得住,甚至依旧生意兴隆,这点与美洲大陆的原住民贸易商有所不同。

印度洋沿岸通商口岸与城市分布图(618—1500)

(转引自K.N.Chaudhuri,Trade and Civilisation in the Indian Oce an:An Economic History ,1985)

但亚洲贸易比印加或阿兹特克帝国的贸易更不受制于国家,不表示亚洲贸易是在百分之百的经济领域里运作,不受政治、文化约束。相反的,就连“贸易商”,其从国家特许权、国家专卖事业得到的获利,也往往大于靠高明的企业经营所得。阿德斯塔尼(Muhammed Sayyid Ardestani,见本章第12节)靠着包收税款和承包政府采购业务,积聚庞大财富。与政府官员建立良好关系,显然非常重要,即使是英国东印度公司的代表(见本章第13节)亦然。为让他们所打交道的印度土邦主不敢小看他们,该公司代表不惜花费,时时过着和当地土邦主一样的生活,且频频展示武力。经商要成功,不只要懂得聚财,同时要不吝于花费,竭尽所能节省开销并非永远是最上策。

许多欧洲人在亚洲事业有成,还拜与当地人通婚之赐。荷属东印度公司代表娶马来人、爪哇人、菲律宾人,特别是巴厘岛人为妻(见本章第10节),以融入当地市场和社会。英国、荷兰的东印度公司是最早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组成的现代企业之一,但两公司的代表仍倚赖联姻这个传统的商业联盟办法拓展生意。欧洲的上流婚姻,通常是两“家族”的联姻,两家族都由男人掌控资本,且都借由交换女人(女人本身简直就如同商品)经营生意,但在东南亚,拥有流动资金和经商头脑者往往是新娘本人(她的男性贵族亲人不屑从事这种讨价还价的事)。有些欧洲男人很高兴既得到家务的贤内助,又得到一起打拼生意的伙伴;但更多欧洲男人似乎恼火于这些女人的独立自主个性。但最终,若想发达致富,他们几乎别无选择,只能适应。事实上,这些欧洲侨民(和随他们而来的传教士),在抱怨这事的同时,往往间接突显了这些女人的重要。这些男人不习惯于丛林生活,往往比“本地”妻子早死许多年;失去丈夫的这些女人,继承了土地,随之拥有更多可用于下一场冒险或下一桩婚姻的谈判筹码。

因为本身的体弱,因为规范商业行为的当地法律、传统习俗林林总总,欧洲人不得不在初接触的几世纪里“本土化”。国家、宗教、贸易性离散族群的分殊多样,一致同意的商业法付诸阙如,成为滋生激烈争执的温床。诚如本章第11节所说的,16、17世纪贸易的更趋蓬勃,促成更多接触,使不同地方的人有更多彼此认同的贸易法则。伊斯兰教的传播也为冲突的解决提供了道德性的基础。但不同习俗汇于一炉,并非势所必然。事实上,17世纪末期、18世纪初期的经济萧条,扭转了这一趋势,至少在现今构成印尼的那大片地区是如此;商业习俗再度变得更地方性,差异更大。

此外,“本土”(native)是相对性字眼。典型的亚洲港口,住着古吉拉特人 [5] 、福建人、波斯人、亚美尼亚人、犹太人、阿拉伯人,一如欧洲贸易大城里住着各自成群的热那亚人、佛罗伦萨人、荷兰人、英格兰人、汉萨同盟贸易商。只有最短视的欧洲人才看不出这些族群各不相同(19世纪欧洲人的势力大增,催生出这种短浅目光,且使更多欧洲人形成这种心态;但更早的欧洲贸易商,没有殖民母国的协助,若如此愚昧,就无法生存下来)。这些贸易性离散族群的个别成员,可能没有就此定居的打算,但每个族群在侨居期间所累积的知识、人脉,所创造的经营方式,却会在侨居地流传得久远得多,有时且比据称土生土长的“本土”当局所施行的法律更为重要,传世更久远。

因此,在19世纪之前的千百年间,贸易性离散族群一直是组织欧亚非许多地区和美洲大陆全境商业活动最有效率的方法,也就不足为奇。贸易性离散族群的存在,从许多观点来看,都有其道理。在合同(特别是跨国合同)有时形同具文的时代,这让从事远地贸易的贸易商能在异地找到同乡侨民,从而有利于远地贸易的进行。你对同乡侨民的了解,很可能高过对当地人的了解,你和同乡侨民不只语言相通,还对何谓好商品、交易何时可取消(和何时不可取消)、碰到破产或意外之类难堪而不可避免的情形该怎么处置,有共通的认知。跟没有这些共通认知的人做买卖,碰上麻烦的概率就比较大,比如得应付当地王廷所订定的格格不入且有时还流于专断的规定。万一买卖伙伴想骗你,这时如果他们的亲人和你的亲人在故乡住得很近,就对你有帮助。碰上最糟的状况,有人可以让你发泄怒气,但更常见的情况是,基于同乡之谊,彼此较不需有形的承诺,就能真诚相待。侨居海外的人,如果最终还是希望回乡,希望继承家业,或希望让小孩和家乡其他有头有脸的人家联姻,做坏事前就会考虑再三,再决定是否要干这种会损及老家在故乡名声的事。这些考量不只让赴海外做买卖的人(比如在马六甲做生意的两个古吉拉特人)真诚相待,甚至还有更好的功用,即让其中任何一人都不致干出为了赚钱而牺牲同乡伙伴或员工的事。近代早期福建人有一习惯做法,特别倚赖家乡的社会阶级,以确保海外生意不致遭人搞鬼垮掉。大户商贾人家往往派契约仆役 [6] 出国,替他们管理位处最遥远地方的家族生意,特别是位于东南亚的生意(这么做的理由之一,很可能是他们希望把亲生儿子留在家乡,而把儿子留在身边,可能是为了有人可以管理家业,可能是因为担心儿子在海外发生不测,可能是为了更早抱到孙子,也可能是为了让儿子管理家族土地或培养儿子当官以便保护家族其他利益)。契约仆役知道,如果(且只有)自己在海外干得好,光荣返乡,主人(才)会还他自由之身,收养他为义子,然后义父义母会替他找个上等人家的千金,完成他的终身大事。事业无成,返乡没什么好处。

港埠的统治者还发现,以这方式处理贸易,也颇有用。比起让财富集中在可能有王室血统和正确人脉而有资格争夺大位的本地贵族之类人手里,让财富集中在外族手里,威胁还比较小;如果许多外族人来自同一个地方,可以指派他们职务,以使彼此相安无事。就连以英格兰启蒙运动之子自居,宣称信奉法治而非人治的莱佛士(Stamford Raffles,见2.6节)都发现,将他于1819年所创立的新加坡组织为一连串不同民族的聚居区,每个区里由一些商场老大按他们所习惯的方式各别治理,统治起来事半功倍。在那二十五年后,在上海创办公共租界的洋人,最初希望创立的是一个由他们完全自治的纯白人聚居区;后来中国爆发内战,有钱的中国难民逃入租界,使租界内房租水涨船高,租界当局才打消种族隔离的念头,从而创造出一个由西方人治理而华人住民居多的聚居区。

在最理想的状况下,统治者甚至可能从贸易性离散族群里找到一个听话的核心人物,说服他支付一大笔钱,以取得高居他所有侨居同胞之上的“老大”地位;统治者选对了人,能有金钱收入,有一名心存感激(且有钱)的追随者,且贸易商聚居区里有个完全不必他操心就管理良好的政府。贸易性离散族群有这么多优点,因而,在19世纪成熟的殖民统治(和西方商业法)于全球许多地区确立之前,它们一直是组织贸易活动所不可或缺的凭借。而即使在19世纪,乃至今日,离散族群所建构的贸易网络,仍是全球贸易里重要的一环。许多西方社会理论指斥福建人、黎巴嫩人、犹太人、亚美尼亚人族群任人唯亲、不理性、“传统”(因而敌视创新),但这些族群仍继续通过族缘关系组织贸易,且仍继续与那些据称较理性的做生意方式竞争,成就斐然。“昔日旧作风”在今日依旧兴盛不坠,这清楚表示实然面绝非经济学家、社会学家在课堂上所画的图表那么简单。

即使在欧洲的法律标准和价值观已征服偏远地区之际,仍有许多障碍挡在欧洲人面前。本章第9节揭露了一名英格兰贸易商,在1822年巴西独立后的头几年里,在该地面临了何等困难重重的经商环境。那时候,欧洲的军力远比现今强大得多,使欧洲人得以强行将某些民族(和那些民族的土地、商品)纳入他们所希望的市场形式。此外,欧洲在某些商品(如布料)的生产方法上取得长足进展,生产成本低,因而得以用非常优惠的价格将它们卖给任何想要那些商品的人。在这同时,与我们追求最大获利的观念相符合的贸易准则(和贸易观),已在欧洲蔚为主流,因而欧洲人更清楚理解自己想要巴西和其他地方接受什么样的市场准则。尽管如此,世界经济的创造离完成还很远。至于还有多远,在本书第六章里,会得到解答。